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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 页 > 希望集团报 > 第63期(2009-08-14) > 第二三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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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连雨(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
在日常经济交往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定金与订金的字眼,但是大部分人认为定金与订金的发音相似,随便在合同上写一个就行。其实,两词发音虽然一样,但其法律含义却有本质的不同,如随意取舍,一旦产生法律纠纷,法院依法对两词的解释将有可能背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初衷。现以一案例来做说明。
一、案例介绍
李某是家用电器个体销售商。去年9月,李某与王某达成协议,由李某为其提供家庭影院一套,王某预付现金2000元,并约定20日内交货。李某给王某出具了一份收据,上面注明“收到定金2000元”。后因李未按时交货,王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到了法庭,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李某辩称,王某预付的是“订金”,即预付款,因当时笔下之误把“订金”写成“定金”,李某只同意返还王某2000元预付款。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主张王某预付的2000元是“订金”性质,但没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合同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双倍返还王某定金4000元。
二、法律解析
合同或收据上如备注的是“定金”,如出现违约情况,违约方要向守约方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在合同里算是预付款的意思,如果出现违约情况,违约方只需将订金返还给守约方,不需要双倍赔偿。
以下对其法律属性及本质区别做具体说明:
1.法律属性不同
定金:《担保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定金具有担保和惩罚性。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订金: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被广泛采用,严格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一般而言,订金的交付应当理解为预付款的交付,其目的在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资金周转短缺的问题,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
2.本质区别的体现:
(1)功能不同: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要双倍赔偿。
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在资金上提供支持。
(2)作用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具有惩罚性;一方当事人给付订金是履行债务的行为,如发生一方违约,收受订金的一方只需如数退还订金。
(3)范围不同:定金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而订金只适用于一方需支付金钱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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