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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 页 > 希望集团报 > 第62期(2009-05-31) > 第二三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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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与借条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都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书面凭证。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两者的法律性质及对诉讼时效期间的影响有很大不同,现以两小案例做阐述。
【案情简介】
1.乙方向甲方购买煤炭2吨,约定货到付款。甲方将煤炭送到乙方后,乙方因资金紧张无法及时付款,遂出具欠条一张给甲方,欠条上未注明何时还款。三年后,甲方因向乙方催付欠款未果,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归还欠款及利息损失,法院以甲方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两年的规定,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2.乙方向甲方借款5000元,乙方出具借条一张给甲方,借条上未注明何时还款。三年后,甲方因向乙方催要借款未果,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方归还借款及利息损失,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甲方的诉讼请求。
【法律简析】
欠条与借条在法律上有何区别?
1.形成事实不同
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
2.法律性质不同
一是表现形式不同:借条本身就是合同,能直接证明债权债务的存在,是合同存在的书面载体;欠条本身不是合同,是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欠款或债权人催要欠款而债务人未履行的证明。
二是债权性质不同:借条未约定归还期限,在法律上属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欠条未约定归还日期,但其性质上属于已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所证明的是债权人催要欠款而债务人未履行或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但债务人迟延归还欠款。
3.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不同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此不再进行保护”。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欠条属于已约定还款期的债权,欠条出具之时也就是债权届满之日,其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始点从出具欠条之日起算;借条属于未约定还款期的债权,出借人第一次提出还款要求而未获履行之时即为债权成立之日,其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始点应该为该债权成立之日。
综上,案例1中甲方之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始点应该为欠条出具之时,其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两年的规定,法院自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而案例2 中甲方之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始点应该为甲方首次催要借款之时,诉讼时效才刚刚开始,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
在经济交往或日常生活中,如果对方给你开具的是欠条,又未约定还款日期,则您千万要记住有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在这两年内,你不向对方主张归还欠款,那么两年过后,该笔欠款在法律上不受保护,对方可不予归还。所以,你千万要记住适时向对方催欠款,并保留催要欠款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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