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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专栏:关于诉讼时效

●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 供稿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诉讼中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法定期限。超过了诉讼时效,权利人虽可提起诉讼,但当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其主张的实体权利将被法院以判决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即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也就是说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诉讼时效分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如果我们要选择诉讼来解决某一纠纷,应及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
        这里举两个简单的案例:(1)A向B借款,借条注明归还日期是2005年12月31日,如果A到时未还,B直到2007年12月31日均未催款,或者即使B一直在催款但未取得任何在这两年期间催款的证明,且在2008年1月1日之后才向法院提起诉讼,A极有可能以超过诉讼时效为抗辩理由,导致B最终败诉。(2)A向B借款,借条未注明归还日期,则诉讼时效从B要求A归还的最后期限的第二日起算。期间B取得A承诺归还该笔借款的任何证明文件或者A向B归还部分借款等证据均可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即《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另外,《民法通则》还规定了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情形:(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例:甲于1996年3月1日借给乙1万元,约定1个月后还钱。乙到期未还,后甲曾于1998年4月1日电话要求乙还钱,未果;甲又于1999年4月1日请求乙的保证人丙还款,未果;甲又于2000年4月1日起诉乙,未果;2001年4月1日,乙的财产代管人丁向甲表示准备还钱。则甲乙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何日到期?
        答案:2003年4月1日(期间共有4次中断)。
       【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例:甲于2000年3月1日打伤乙,当日花去医疗费1000元人民币。同年8月1日,乙又被丙重伤成植物人,1年后苏醒。则乙最迟应在哪天起诉甲偿还1000元并获支持?
        答案:2002年2月1日(发生中止事由,时效中止计算;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
       【超过诉讼时效的救济】
        1.争取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以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向债权人主张抵消。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争取让债务人重新确认债权,包括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或让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1997)4号文中指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依法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1997)7号文中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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