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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 页 > 希望集团报 > 第64期(2009-10-20) > 第二三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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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连雨(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
一、酒后驾车出意外,法院判定酒友要担责。
2008年3月20日,李某应邀与昔日好友周某、涂某等6人在某酒店聚餐,因多年未见,昔日好友频频举杯,李某一高兴,喝多了。聚会完毕,周某、涂某见李某神智已经模糊,便提出让李某将车放在停车场,打车回家,但李某坚持自己头脑清醒,要驾车回家。周某、涂某见劝阻李某没有效果,只好让李某独自驾车而去。李某在回家的路上,因驾驶不当,驶向单行道上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导致李某当场死亡,交通事故认定李某醉酒驾车承担全部责任。
李某家人认为周某、涂某等人明知李某已经醉酒,未有效劝阻其驾车,存在过错,遂将周某、涂某等六人一同起诉到法院,要求赔付死亡补偿金及财产损失共计30余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案中李某未能控制酒量,酒后不听朋友劝阻,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事故70%的责任,周某、涂某等六人在酒后未能有效劝阻李某醉酒驾车,对事故也应承担30%的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周某、涂某等六人共计赔偿10万元。
二、未尽注意义务,酒友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
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公民尤其是成年公民饮酒,只是限制或禁止公民饮酒后进行某些特定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当多人共饮时,酒友之间不仅负有道德上的注意义务,还负有法律上的注意义务,且这两种义务是重合的。比如,发现其他酒友出现醉酒或不良反应后,应立即通知其亲友和有关公共服务部门,如拨打120急救电话等,如酒友未尽到这些义务,造成“酒友”人身损害或出现其它意外事故,“酒友”可能按一定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酒友应该承担责任:
1.强行灌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
2.强迫性劝酒,以“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一点点”,“不喝就是没有感情”等语言强行劝酒,使被敬酒者无法拒绝,致饮酒过量发生意外事故的;
3.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不佳,仍劝其饮酒等;
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控制能力,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造成严重后果的;
5.酒后驾车未有效劝阻。对于饮酒的人,应尽量劝阻其不得驾车,对于醉酒的人,其他人清醒酒友未有效阻止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法律提示。
1.酒后驾车处罚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酒后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如构成交通肇事罪,不但面临民事赔偿,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2.酒后驾车危害多。资料表明,人呈微醉状开车,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为没有饮酒情况下开车的16倍,饮酒驾车,特别是醉酒后驾车,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十分严重。
3.酒友未尽义务要担责。聚会如要驾车,在桌上切忌不要贪杯,也不要劝驾车朋友喝酒,一旦与你共饮的酒友出现意外,劝酒的其他朋友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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